关于转发《安徽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
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水利厅制定并印发了《安徽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皖水规计函〔2024〕317号)。
细则涉及我市史河、淠河、杭埠河、丰乐河等主要河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权限为:史河金寨县红石咀以下段由淮委审批,史河金寨县梨花尖-金寨县红石咀段、淠河两河口以下段、杭埠河龙河口水库及以下段、丰乐河双河镇以下段以及跨市河流的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之内的河段和市际边界河段由省水利厅审批,其他由市、县(区)分别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按照《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根据审批权限做好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市水利局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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