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水利局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六安市水利局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0日
六安市水利局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法办发〔2021〕5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标准
(一)清理范围。现对2021年4月30日前制定且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标准。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以及与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
1.是否违反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2.是否违背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3.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是否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决定相衔接;
5.是否违反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
6.是否存在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
7.是否违反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
8.是否违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和精神;
9.是否违反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10.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11.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12.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事项,如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13.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事项;
14.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
15.调整对象是否存在、是否已被新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二、清理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抵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坚持依法、有序、全面清理。
三、清理步骤
(一)摸清底数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各科室各单位依据本方案确定的清理标准,对负责起草、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逐件提出保留、废止、修订、宣布失效的初步意见,填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1)后,将建议表于5月27日前报送至水政监察支队何青山处,同时需报送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汇总后将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至市司法局。
(二)上报并公布清理结果。我局需在8月20日前全面完成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上报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清理结果目录。9月20日前将决定继续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其中决定废止、修改或宣布无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科室各单位要明确完成时限,按法定程序推进实施的。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科室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是全面清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严格工作标准。各科室各单位要全面摸清底数,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建立台账,列明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失效日期等要素。
(三)全面落实责任。各科室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范围、清理重点,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对清理工作不重视、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清理不全面不彻底,清理工作进度缓慢影响全局整体工作进度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填表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施行日期 |
清理建议 |
清理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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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应逐项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填入本表。
2.“清理建议”为保留、废止、修订、宣布失效四种情形之一。